京山市钱场镇喜客多百货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821MACNLTDN4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钱场镇京南路4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山市监处罚〔2026〕32号
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有54袋湘姨龙口粉丝和35双元宿风男袜陈列待售。湘姨龙口粉丝的包装上标注:“产品名称:龙口粉丝、商标:湘姨;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51102、产品标准号:GB/T 19048、产地:山东省烟台市、委托方:湖南省湘姨食品有限公司、受委托方:招远市金港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张星镇地北头王家村”。依据GB/T 19048-2024 9.1.1 “符合本文件要求的产品方可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地理标志名称及本文件的标准号,并应同时使用经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告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规定,涉案产品未按规定标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元宿风男袜的标签标注:“制造商:辽阳县鹤然袜厂、制造商地址:辽阳县小北河镇通气湾村、品名:男袜、成份:羊毛5.8%、聚脂纤维60%、晴纶18.3%、锦纶13.9%、氨纶2%”,涉案男袜的成分中不含藏羚绒,却用醒目大字标注“藏羚绒”。
当事人在购进龙口粉丝时留存了进货单据,查验了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男袜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事后当事人将上述两种商品及时下架退货。经核实,涉案男袜共购进50双,进价为3.8元/双,售价为5.9元/双,已售出15双,货值金额共计295元,违法所得为31.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1.5元;
2.罚款295元。
? 以上罚没款合计共326.5元。
295.00元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1
2
京山市监处罚〔2023〕561号
涉案香菇从天门市张涛调料批发部购进,涉案黑木耳从武汉市东西湖江妈妈干鲜经营部购进,涉案优质糯耳从武汉市东西湖天天干鲜经营部购进。上述三种涉案食品均无包装无标识,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涉案香菇的抽样基数为6kg,进价为66元/kg,售价为70元/kg;涉案黑木耳的抽样基数为4kg,进价为54.55元/kg,售价为60元/kg;涉案优质糯耳的抽样基数为3kg,进价为48元/kg,售价为52元/kg。上述三种涉案食品在收到检验报告时均已售完,货值金额共计816元,违法所得为57.8元。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7.8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7.8元;
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