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帝景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京津新城酒店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白社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4792513647A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周良庄京津温泉城珠江大道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3
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
2026-03-02
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3
2025-09-28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4
2025-09-09
劳动争议
孙**
天津帝景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京津新城酒店分公司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5
2025-08-13
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6
2025-06-27
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7
2025-05-21
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8
2025-04-11
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9
2025-04-09
劳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10
2025-04-03
劳动争议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11
2022-08-10
(2022)辽0203民初7181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天津帝景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9-17
2020-08-21
(2020)津0115民初399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天龙客运有限公司与天津帝景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京津新城酒店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9-16
2020-09-10
(2020)津0115民初566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天津亿光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帝景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京津新城酒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9-16
2020-07-30
(2020)津0115民初38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源源水产经营部与天津帝景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京津新城酒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8-26
2020-05-06
(2020)津0115民初282号
租赁合同纠纷
无冕视觉(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天津帝景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京津新城酒店分公司、天津帝景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4573.00元
民事案件
6
2020-06-30
2020-06-23
(2020)津01民终405号
合同纠纷
天津帝景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京津新城酒店分公司、天津市慧成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0-01-06
2019-12-04
(2019)津0115民初84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晟益鑫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帝景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京津新城酒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12-16
2019-12-09
(2019)津0115民初7349号
合同纠纷
天津市慧成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帝景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京津新城酒店分公司、天津帝景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96915.40元
民事案件
9
2018-08-16
2018-02-07
(2018)津02民辖终60号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帝景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京津新城酒店分公司、天津日立电梯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10
2018-08-16
2018-02-07
(2018)津02民辖终61号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帝景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京津新城酒店分公司、天津日立电梯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宝周市监处罚﹝2023﹞61号
经查,2023年4月29日,当事人从天津市宝坻区海龙一品农产品商店购进20箱香油,然后在天津帝景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京津新城酒店分公司内进行售卖,当事人索取了天津市宝坻区海龙一品农产品商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进货票据。香油外包装盒标有“香油,原料:优质芝麻;保质期:18个月;出品商:天津海龙一品农产品;地址:天津宝坻商贸街65号”;瓶上标签标有“原料:100%优质芝麻;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以包装日期为准,单瓶不零售;地址:天津宝坻商贸街65号”字样,标签标注的“保质期:18个月、营养成分表标注了“每100克能量值:3700千焦、蛋白质:0。0克、脂肪:100。0克、碳水化合物:0。0克、钠:0。0毫克”,以上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香油行为的构成要件。上述香油共购进20箱,购进价是70元/箱,销售了17箱,销售价是110元/箱,剩余3箱当做福利给员工发放。货值金额2200元,违法所得1870元。
1。没收违法所得1870元;2。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