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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白路佳自选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金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2201MACFGWJWXL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城郊街道白鹭佳苑小区4号楼1单元1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市监罚字〔2024〕001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1、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3000.00元
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1
2
乌市监处罚〔2024〕1号
2023年12月15日09时50分。执法人员巴海涛、赵彬出示执法证后,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经营者现场陪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你(单位)用于销售的保鲜柜内未销售完的:1、烧鸡2只,净含量:2.53斤,无任何标签标识,票据采购日期2023年11月30日;2、肠1根,净含量0.36斤,无任何标签标识,采购日期2023年11月30日;3、干豆腐卷2根,净含量:0.36斤,无任何标签标识,采购日期2023年11月30日;4、馒头19个,净含量:2.78斤,生产日期2023年12月7日,保质期3至5天;5、玉米饼20个,净含量:3斤,无任何标签标识。以上产品经当事人现场确认馒头19个已经超过保质期,烧鸡2只、肠1根、干豆腐卷2根、玉米饼20个包装上无有任何标签标识。 。 经调查询问,你(单位)销售的烧鸡进价15元一只,销售18元每只;肠进价1.5每根元,销售2元;干豆腐卷进价1.5元每根,销售2元;馒头进价0.35元一个,销售0.5元一个;玉米面饼进价0.8元一个,销售1元1个。以上货值金额共计为71.5元整。上述食品由执法人员在用于销售的保鲜柜内发现,馒头和玉米饼因你(单位)并未提供出以上食品的进货票据,无法提供销售凭证证明其销售数量及销售时间,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根据你(单位)提供的熟食的采购票据,但是无法确定销售时间是否超过保质期,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5日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整改报告并主动承认错误。通过1次询问笔录表明,由于以上食品有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3年15月19日经分管领导同意和你(单位)(权利人)确认后对以上食品进行先行处置(销毁、无害化处理)。
一、你(单位)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二、你(单位)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 三、你(单位)销售无标签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 四、你(单位)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
3000.00元
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