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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令哈乐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飞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32802MA752P5F8W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德令哈市新源北路世纪景华湾商业广场地下一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令哈市监西罚字﹝2023﹞17号
经查,当事人德令哈乐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不合格电热水壶是当事人从兰新电器综合市场康达家电商行购进,购进时间:2023年3月6号,购进数量:100个,进货价:15元/个。有进货收据为证。截止2023年9月5日我部门查处时,对外销售了81个(其中抽检使用1个),查扣15个,丢失4个(属于损耗按照标价计算)。以29.9元(活动价)/个的价格销售了24个,以38元/个的价格销售了57个。该案违法所得为29.9×24+38×57-85×15=1608.6元,该案货值金额为29.9×24+38×76=3605.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 规定,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为:29。9×24+38×76=3605。6元,违法所得为:29。9×24+38×61-85×15=1760。6元,执法人员建议对当事人德令哈乐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3605。6元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1608。6元。
3605.60元
海西州德令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8
2
西德令哈市监案字〔2023〕10号
销售以次充好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中号塑料购物袋的货值金额为25000×0.3=7500,违法所得为5378×0.3=1613.4元,执法人员建议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于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罚款,375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613.4元。 3.没收不合格中号塑料购物袋19622条。
3750.00元
海西州德令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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