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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江南董仙月饭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仙月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84MA2FQ2474K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江南街道下园朱266号二区41-4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4〕881号
2024年8月12日,被处罚人在永康市江南街道下园朱餐饮店使用的食品原料,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被处罚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进货来源。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提供了相应的票据,并不知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不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496.8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0.00元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1
2
永市监处罚〔2024〕469号
2024年5月6日和2024年5月14日,被处罚人在永康市江南街道下园朱使用的食品原料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被处罚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上述食品的购进来源。
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商品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提供了相应的票据,并不知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603.2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0.00元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8
3
永市监处罚〔2024〕123号
2023年10月25日,被处罚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的食品原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不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09.5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0.00元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