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晋城市城区静姐水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502MA7XX17M7J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北街街道东大街社区金囤菜市场4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城市监处罚〔2025〕264号
经查,当事人是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水产品零售、鲜蛋批发、水产品批发。2025年6月21日,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型号:ACS-30,制造单位: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出厂编号:312215)称量鲈鱼并销售。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涉案电子计价秤属于非自动衡器,被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2025年8月28日,涉案电子计价秤经晋城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定,外观检查不合格。 另查明,案发日当事人销售的鲈鱼25元/斤,收取37元,当日消费者在市场公平秤(检定合格)处复秤,该鲈鱼应为33.5元,故本案违法所得为3.5元。
1、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1台; 2、没收违法所得3.5元; 3、罚款1400元。 罚没款合计1403.5元。
1400.00元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3
2
晋城城市监处罚〔2024〕286号
经查,当事人是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从事食品经营销售活动。2024年10月9日当事人购进型号为ACS-30电子秤,在经营活动中使用,2024年10月16日被我局检查,2024年10月17日经晋城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定电子秤外观检查不合格,称量测试不合格。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事实; 3、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4、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摁手印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建议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1台;2、罚款800元。
800.00元
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