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县杨昌干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昌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1MA6HAYDY15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黎平县尚重镇宰蒙村五组杨胜木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黎市监处字[2024]8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0月26日注册登记,正式在黎平县尚重镇宰蒙村五组杨胜木门面营业,主要经营百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零售等。2023年4月份,当事人从在黎平从事面条流动销售的吴某处以5元/包的单价采购“金沙河”麦香鸡蛋挂面(1千克)和“金沙河”麦香龙须挂面(1千克)各20包,以2.5元/包的单价采购“金沙河”麦香龙须挂面(500克)20包;摆放于店内货架上以“金沙河”麦香鸡蛋挂面(1千克)8元/包、“金沙河”麦香龙须挂面(1千克)8元/包、“金沙河”麦香龙须挂面(500克)4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2024年4月23日10时13分,我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在黎平县尚重镇宰蒙村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食品有“金沙河”麦香鸡蛋挂面,规格:1千克/包,生产日期:2023.3.26,保质期12个月;“金沙河”麦香龙须挂面,规格1千克/包,生产日期:2023.2.25保质期12个月;“金沙河”麦香龙须挂面,规格500克/包,生产日期:2023.3.24,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河北金沙河面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深高速沙河道口东行200米,产地:河北省邢台市。截至检查时,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因当事人相关票据丢失,未能提供上述食品购销票据、台账。根据当事人询问笔录陈述口述,虽然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对超过保质期后的食品是否进行销售的证据,所以未能确认违法所得。
涉案食品货值金额:
1、“金沙河”麦香鸡蛋挂面(1千克)14包×8元/包=112元;
2、“金沙河”麦香龙须挂面(1千克)8包×8元/包=64元;
3、“金沙河”麦香龙须挂面(500克)16包×4元/包=64元;
以上货物价值共计240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品种、数量、制造商等事实);
证据二:2024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百货店内扣押的过期食品以及扣押时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2页和《财务清单》1份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事实、数量及产品信息等事实);
证据三:2024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在黎平县市场监管局孟彦分局办公室对当事人的委托人杨光木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时间和过程及原因、采购数量、购销价格、购进渠道等);
证据四:2024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时拍摄的涉案食品及检查图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2024年4月16日当事人的委托人向我局提供的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六:2024年4月16日当事人的委托人向我局提供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当事人对受委托人进行授权处理相关事宜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相关人签名或盖章认可,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用。
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黔东南州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