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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渝江川火锅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小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581MA1750QP2J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梅河口市解放街2-029-151-1-38 2-029-151-2-38(水岸人家13#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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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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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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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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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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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梅市监行处罚字〔2023〕45号
经调查,2022年7月25日,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盛放直接入口的复用餐饮(圆盘)进行抽样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1-2016《食品安全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9月1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改正;并责令当事人盛放直接入口的复用餐饮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要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只重视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单一项目的改正,忽视了消杀(大肠菌群)项目。表现在对2023年6月份新录用的员工岗前培训不到位,致使新员工不会操作消杀程序,导致2023年抽样检验的复用餐(饮)具--杯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收到我局下达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完全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未完成。
当事人2022年7月25日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圆盘),经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9月1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日前改正,并责令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要求清洗消毒盛放直接入口的复用餐饮具,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当事人2023年6月11日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杯子),经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237分则 违法程度:一般; 判断标准: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罚标准:处0.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5000.00元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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