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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明昌药房店(个人独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建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4MAK0GXQD2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分水镇分水大道88号1层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313号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5日从湖北亿昊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涉案三力开喉剑喷雾剂(儿童型)共计2盒,进货单价23.46元/盒,进货总金额46.92元,门店对外零售定价30元/盒。截至2026年6月25日本案现场核查之时,该批次涉案药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其中1盒销售至本次投诉人。 经查,当事人在涉案药品购进、储存、销售全流程经营过程中,未依法建立真实、完整、可追溯的药品购销记录,未严格落实药品经营购销台账管理制度,无法完整追溯涉案药品购销流转信息,未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主体责任。 另经查实,当事人未向本局提交涉案药品经营对应的财务账册、合法成本支出凭证及税费缴纳凭证,无有效证据佐证其合法经营成本。依据药品案件货值及违法所得核算规则,本案涉案药品货值金额30元,违法所得30元。 综上,本案查实当事人存在两项独立药品经营违法行为:一是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台账记录,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二是对外销售已过有效期的药品,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两项药品经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依法应予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具体处理意见如下: (一)针对药品购销未按规定建立记录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二)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劣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结合本案减轻处罚裁量情节,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全部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合并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 3、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本案罚没款项合计:10030.00元
10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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