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区木兰明飞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明飞 | 注册资本:0.8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6MA4KTM30X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黄陂区木兰乡木兰大道9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陂市监处罚〔2026〕104号
2026年2月12日晚19时许,消费者占某某花了90元在武汉市黄陂区木兰乡时代购物广场十字路口夜市上,购买了武汉市黄陂区木兰明飞副食店负责人李明飞销售的卤牛肉(牛腱子肉)、卤牛大肠,因当事人销售的卤牛肉感官性状异常,涉嫌使用其他肉冒充卤牛肉的违法经营行为,随后,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木兰乡派出所民警将当事人和消费者占某某带至派出所询问调查,占某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购买的是卤牛肉,李明飞在询问笔录中陈述他销售的是卤牛肉,因当事人的行为尚未达到《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派出所将有关线索移交给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木兰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处理。
经查,武汉市黄陂区木兰明飞副食店在夜市摊位上销售的卤牛肉,是当事人于2026年2月10日从武汉市江岸区堤角昌盛肉联食品供应链市场购进,购进卤牛肉(牛腱子肉)20市斤,购进单价20元/市斤,购进金额400元,销售单价35元/市斤或者100元/3市斤,已销售卤牛肉5.56市斤,销售金额183元,余下14.44市斤卤牛肉未售出。
2026年2月13日,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武汉市黄陂区木兰明飞副食店在夜市摊位上销售的卤牛肉(牛腱子肉)进行水牛源性成分、黄牛源性成分、猪源性成分进行检测。2026年2月14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2026303506,该检验结果检出猪源性成分,方法检出限1%,检验方法:GB/T38164-2019。2026年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此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此检测结果未提出异议。
2026年3月17日,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找同行业卤菜店(武汉市黄陂区木兰李侠彪卤菜店)进行市场调查,负责人李侠彪在调查中陈述2026年2月12日卤牛肉成本价大约在65元/市斤,售价80元/市斤,店内卤菜价格公示牌公示:卤牛肉售价80元/市斤。当事人在武汉市黄陂区木兰乡时代购物广场十字路口夜市上销售的卤牛肉销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上成本价。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武汉市黄陂区木兰乡时代购物广场十字路口夜市上销售的卤牛肉存在掺假掺杂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卤牛肉掺假掺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销售的卤牛肉(牛腱子肉)掺假掺杂的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售出掺假掺杂的卤牛肉14.44市斤;2、没收违法所得183元;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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