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县发到家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祝伟武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1MA39AT9A39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冯川镇华林公园地下负二层商铺(自主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奉市监处罚﹝2026﹞69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6年2月12日,本局接到江西华中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当事人经营的腊鸭腿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本局于2026年1月12日依法对奉新县发到家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抽查的腊鸭腿,经江西华中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本局于2026年2月12日对当事人立案,采取了现场检查、收集固定书证、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调查取证。本局于2026年2月12日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奉市监强制〔2026〕1号),对当事人尚未售出的7.24千克同批次腊鸭腿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限30日;并于2026年3月13日作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奉市监延强〔2026〕1号),将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延长至2026年4月28日。 调查认定的事实:本局于2026年1月12日对当事人经营的腊鸭腿依法进行监督抽查,经江西华中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被抽样单位:奉新县发到家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食品名称:腊鸭腿,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标准指标:≤1.5,实测值:4.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227-2023(第一法),《检验报告》编号NO:HZ26-SP-00547。2026年2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编号:XBJ26360921395030021)和《检验报告》(编号NO:HZ26-SP-00547),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自述上述批次腊鸭腿是2025年12月10日从遂川县共裕腊味加工厂购进的,共购进了2箱(净重:13.25千克),货款共计291.5元,进价为22元/千克,售价27.6元/千克。当事人购进该批次腊鸭腿时未查验供货商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未索要和保留相关凭证并进行查验记录,当事人向本局仅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和销售单。至立案日,上述批次腊鸭腿共售出6.01千克,其中4.32千克销售给了消费者,单价为26到27.6元/千克不等平均销售价为26.33元/千克,实销金额为111.7元;抽样人员抽取的1.69千克样品,单价27.6元/千克,实销金额为46.6元;上述批次腊鸭腿的销售额共计158.3元,获利26.1元,当事人提供了销售单。本局现场检查时剩余7.24千克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99.8元。目前尚无人向本局反映食用该批次腊鸭腿有身体不适或不良反应。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资格。 3、对受委托人张桂放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自述购进上述批次腊鸭腿时未查验供货商的相关证明文件、未保存相关凭证、未做进货查验记录的事实; 4、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上述批次腊鸭腿剩余7.24千克,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腊鸭腿的供货商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有效凭证,现场仅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以及销售单的事实; 5、江西华中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HZ26-SP-00547和当事人签收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编号:XBJ26360921395030021各1份,证明该批次腊鸭腿经该机构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局于2026年2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的事实; 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2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腊鸭腿进行监督抽查,腊鸭腿销售价为27.6元/千克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销售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0日至2026年2月12日销售共计6.01千克腊鸭腿的事实。
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予以警告; 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腊鸭腿7.24千克;价值共计199.8元;3、没收违法所得26.1元; 4、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026.1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1
2
第20252007号
违反卫生管理有关规定
奉新县发到家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元
奉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