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区刘洪图中医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洪图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07MA7HM0144H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大庆市龙凤区高新区(绿地)金融中心二期项目9#底层商业高层住宅楼1单元商业网点03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监处罚[2024]452号
经查:
2024年5月14日现场检查时该诊所中药局药柜下发现中药饮片:胖大海是2024年1月10日购自黑龙江雪灵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共购进1千克,自用0.6553千克,购进价格210元/千克,销售价格是300元/千克,养护后未放入原外包装中,后期提供了药品原外包装;红豆杉是2024年1月5日购自黑龙江雪灵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共购进4千克,自用0.93千克,购进价格40元/千克,销售价格100元/千克,由于原包装袋破损,药品受潮,养护后用无标识的袋子进行了自封,提供了药品原外包装;琥珀粉分别是2024年1月13日及2024年3月26日购自哈尔滨松山堂药业有限公司,共购进11千克,销售5.396千克,购进价格66元/千克,销售价格90元/千克,购进药品为琥珀,由于处方中需要患者冲服,所以该诊所药师将购买的琥珀打成粉末进行销售,打粉后未装入原外包装,当事人提供了药品的原外包装。当事人提供上述中药饮片的随货同行单、购进记录、销售记录,证明涉案药品的合法来源和使用价格。牛黄是2009年8月26日购自于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医药公司,共购进0.4千克,购进价格450元/千克,销售价格2000元/千克;贯叶金丝桃外包装丢失,当事人提供了2024年2月27日黑龙江雪灵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随货同行单,购进1千克,购进价格61元/千克,销售价格170元/千克。牛黄购进单位为于泽江中医内科诊所,是当事人授权委托人于忠海父亲诊所,其父亲过世后将该中药饮片放置诊所,但并未使用,由于保管不善无法提供药品外包装及标签。贯叶金丝桃无药品外包装无法确定来源真实性。由于涉案药品中胖大海、红豆杉、琥珀粉可以提供药品外包装、随货同行单、发票,办案机构不认定上述药品为劣药。贯叶金丝桃无法提供药品外包装标签,牛黄无法提供药品外包装标签及采购单位为该诊所的随货同行单,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和使用劣药。涉案药品货值金额784.3元。
经查,2024年5月14日,大庆高新区刘洪图中医诊所使用的贯叶金丝桃、牛黄无中药饮片标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及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的规定所指的劣药,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项及第四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当事人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涉案药品货值金额涉案药品货值金额784.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中医诊所备案证》、经营者、授权委托
罚款2.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0元
大庆市局高新执法分局
2024-07-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