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乐享电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龚芳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6893485325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润科路18号1栋1001-3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埔市监处罚〔2023〕461号
2023年8月30日本局接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线索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规格型号:JT-PS-8011,生产日期:2022年7月)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报警动作值试验项目不符合GB 15322.2-2019标准要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NO.理监20230010)。经查明,涉案产品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规格型号:JT-PS-8011,生产日期:2022年7月)共进货50台,进货价为1980元。共销售50台,销售总价为2390.44元,违法所得为:410.44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规格型号:JT-PS-8011,生产日期:2022年7月)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考虑到(1)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积极进行整改,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五)项“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建议给予从轻处罚,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裁量基本表四》序号14处罚的基准,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上给予从轻处罚:
一、罚款24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410.44元。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埔市监处罚〔2023〕 号
当事人:广州乐享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93485325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云埔三路19号自编一栋3楼302房
法定代表人:龚芳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3年8月30日,本局接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线索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规格型号:JT-PS-8011,生产日期:2022年7月)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报警动作值试验项目不符合GB 15322.2-2019标准要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NO.理监20230010)。以上不合格项目属于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项目。
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经局领导审批同意,本局于2023年9月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30日共进货50台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规格型号:JT-PS-8011,生产日期:2022年7月),进货价为1980元。2023年7月24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对上述产品进行抽检,结果为当事人销售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规格型号:JT-PS-8011,生产日期:2022年7月)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报警动作值试验项目不符合GB 15322.2-2019标准要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NO.理监20230010)。上述涉案产品当事人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总价为2390.44元,违法所得为410.44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1份,证明该公司的经营资格及主体身份。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接受调查人员的身份信息。
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证明违法事实及行为等情况。
证据四: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单》(抽样单号:GZSZL***********)、检验报告(NO.理监20230010),证明违法事实及行为等情况。
证据五:《采购合同》(合同编码:LXLF2022010401LF)、发票、银行转账单、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入库单、销售记录,证明该批次产品的进货及销售情况。
证据六:《责令改正通知书》(穗埔市监云埔改字〔2023〕0901号)及送达回证、《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
2023年11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埔市监罚告〔2023〕43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积极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
2400.00元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