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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防城区世霞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海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603MA5PJNET1F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路290号广场第三间铺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防区市监处罚〔2023〕517号
2023年10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路290号广场第三间铺面的当事人防城港市防城区世霞商行进行检查,经营场所内摆放有待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鑫卡夫奇妙沙拉酱,净含量700毫升”(产品标准号:Q/JDL 007S,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344538100419,生产地址:罗定市船步镇开发区,生产日期20220925,保质期12个月)2瓶;“CHIN-SU金苏南渔鱼露,净含量:500毫升”(原产国:越南,生产企业在华注册号:CVNM28052112290003,代理商:东兴市兴宝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西东兴市大坪路269号,生产日期:20220611,保质期:12个月)1瓶,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本局依法对上述涉案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日以155元/件(12.9元/瓶)的价格从南宁市德广惠调料经营部购进“鑫卡夫奇妙沙拉酱,净含量700毫升”(产品标准号:Q/JDL 007S,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344538100419,生产地址:罗定市船步镇开发区,生产日期20220925,保质期12个月)1件(12瓶),置于其经营场所内以15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又于2023年3月9日以185元/件(7.7元/瓶)的价格从广西臻颜贸易有限公司购进“CHIN-SU金苏南渔鱼露,净含量:500毫升”(原产国:越南,生产企业在华注册号:CVNM28052112290003,代理商:东兴市兴宝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西东兴市大坪路269号,生产日期:20220611,保质期:12个月)1件(24瓶),置于其经营场所内以9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2023年10月27日,本局在检查中发现上述批次2瓶“鑫卡夫奇妙沙拉酱,净含量700毫升”在2023年9年25日已超过保质期,1瓶“CHIN-SU金苏南渔鱼露,净含量:500毫升”在2023年6月11日已超过保质期,仍然被当事人置于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 该涉案食品“鑫卡夫奇妙沙拉酱,净含量700毫升”,库存量2瓶、“CHIN-SU金苏南渔鱼露,净含量:500毫升”库存量1瓶,涉案食品货值共计39元。当事人未作销售记录台账,无法查实其违法所得。本局认为,当事人防城港市防城区世霞商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防城港市防城区世霞商行属首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截至案件调查结束,本局未收到关于食用上述涉案批次超过保质期的“鑫卡夫奇妙沙拉酱,净含量700毫升”、“CHIN-SU金苏南渔鱼露,净含量:500毫升”的不良反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防城港市防城区世霞商行减轻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鑫卡夫奇妙沙拉酱,净含量700毫升”2瓶、“CHIN-SU金苏南渔鱼露,净含量:500毫升”1瓶;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3000.00元
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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