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顺通恺瑞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希恺 | 注册资本:2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30932MA0D4TH757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沧州市南大港产业园区东兴工业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2-14
(2023)冀0983民初7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沧州市南大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河北顺通恺瑞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黄骅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市监处罚〔2026〕2号
经查,该公司在用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编号为:起17冀I16779(23))于2023年5月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2023年5月26日监督检验完毕。当事人提供的监督检验证书显示下次使用登记表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5月。2025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特种设备进行检查时发现,在用起重机械未能提供有效期内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使用。同时对起重机械进行了查封,并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编号:渤黄市监强制南【2025】111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并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2条较轻裁量幅度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拟给予当事人罚款31000元行政处罚。
31000.00元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沧州渤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