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迈奇迪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川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UNL53X7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东门街35号404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4﹞87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起以0.97元/支的平均价格从义乌市爱梦斯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了12400支无中文标签的“甲缘油笔”。当事人于2023年11月起在阿里巴巴平台店铺“广州迈奇迪贸易有限公司”对外销售上述化妆品,截至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以1.1元/支的平均价格共销售了2710支“甲缘油笔”,实际销售金额2989.2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2989.2元,货值2989.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订货合同,销售订单,产品图片等。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且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具有出口备案凭证和检验报告,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选择处罚幅度。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和《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9.2“化妆品标签所用的文字除依法注册的商标外,应是规范的汉字。”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989.2元。三、罚款人民币1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
10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