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新津区德麦盛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兵注册资本:2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510132MACBLJQM0B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成都市新津区花源街道正源路158号3栋1单元(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新津市监处罚〔2025〕100号
2023年3月31日起,当事人在成都市新津区花源街道正源路158号3栋1单元开展食品、百货销售活动,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n2024年5月16日,当事人从成都裕翔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30盒沃美穆场?沃美特刊西冷牛排(净含量:150g;生产日期:2024年3月30日;保质期:12个月),进货价格为11元/盒。2024年8月10日,当事人再次从成都裕翔源食品有限公司以同样价格购进20盒沃美穆场?沃美特刊西冷牛排(净含量:150g;生产日期:2024年6月5日;保质期:12个月)。当事人将上述牛排摆放在经营场所,以13.9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购进上述牛排时,留存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和检验报告。\n2025年5月9日16时12分,群众在当事人冻品专柜购买了一盒沃美穆场?沃美特刊西冷牛排,生产日期为2024/03/30”,包装上载明保质期为12个月,购买时已经超过保质期39日。\n经查询当事人销售记录,2024年6月5日至2025年5月9日共销售沃美穆场?沃美特刊西冷牛排44盒,但由于销售记录上未载明产品生产日期,无法确认涉案同款西冷牛排销售时是否已经超过保质期。根据现有证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沃美穆场?沃美特刊西冷牛排的货值金额为13.9元,违法所得为13.9元。\n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一年内未有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行政处罚。
1.警告;\n2.罚款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
2
成新津市监处罚〔2025〕62号
当事人在销售散装称重商品时,实际收取的价款大于通过标示的单价和称重重量计算的真实商品金额,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对当事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n1.没收违法所得0.04元(人民币:肆分);\n2.罚款1650元(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元整)。\n 综上,合计1650.04元(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元零肆分)。
1650.00元
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5
3
成新市监处〔2024〕51013224000098号
2023年3月起,当事人在成都市新津区花源街道正源路158号3栋1单元经营超市,从事食品、电器、百货等经营活动,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3年4月20日,当事人以55元/件(5kg/件)的价格从成都川浙商贸有限公司购入4件水果蜜方果肉果冻,在其经营场所以散装食品形式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14.8元/斤。当事人在购入上述果冻时,保留了进货票据和合格证,也留存了成都川浙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由于上述果冻属于散装食品,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3月29日,我局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成新津市监罚〔2024〕101号)。 2023年12月22日,投诉(举报)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购买了部分商品,其中果冻布丁0.26kg,货值金额为7.7元。其中有两枚果冻的产品名称分别为“金冠?水果蜜方菠萝味果冻”和“金冠?水果蜜方桔子味果冻”,其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230313”“20230316”,包装上载明保质期为9个月。上述两枚果冻已分别超过保质期9天和6天。 由于投诉(举报)人购买的果冻仅有部分超过保质期,属于散装称重且包装上未标注净含量,无法计算超过保质期的果冻具体重量,执法人员亦未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超过保质期的果冻。因此,超过保质期的金冠?水果蜜方果肉果冻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故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023年3月起,当事人在成都市新津区花源街道正源路158号3栋1单元经营超市,从事食品、电器、百货等经营活动,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3年4月20日,当事人以55元/件(5kg/件)的价格从成都川浙商贸有限公司购入4件水果蜜方果肉果冻,在其经营场所以散装食品形式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14.8元/斤。当事人在购入上述果冻时,保留了进货票据和合格证,也留存了成都川浙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由于上述果冻属于散装食品,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3月29日,我局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成新津市监罚〔2024〕101号)。 2023年12月22日,投诉(举报)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购买了部分商品,其中果冻布丁0.26kg,货值金额为7.7元。其中有两枚果冻的产品名称分别为“金冠?水果蜜方菠萝味果冻”和“金冠?水果蜜方桔子味果冻”,其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230313”“20230316”,包装上载明保质期为9个月。上述两枚果冻已分别超过保质期9天和6天。 由于投诉(举报)人购买的果冻仅有部分超过保质期,属于散装称重且包装上未标注净含量,无法计算超过保质期的果冻具体重量,执法人员亦未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超过保质期的果冻。因此,超过保质期的金冠?水果蜜方果肉果冻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故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罚款0.5000万元
5000.00元
新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