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冠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泽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3MAC0PKP68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东城试验区梅子垭村梅岭馨苑11-1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夷综执罚决﹝2025﹞第00397号
经查明,2025年6月28日,当事人接待由麦晓田、海外凯格丽萨、艾总门市、嗨森旅游、尚诚等5家旅行社及门市招徕、组织的游客旅行团20250628-A2b,游览三峡大坝、三峡人家、两坝一峡的3天2晚旅游活动,游客共计24人(其中:大人23名、小孩1名),累计收取游客费用13700元。旅游行程中,当事人累计支付相关费用13280元,(其中:景区门票5395元,餐饮住宿费4760元,旅游车租赁费1700元,接站费665元等),除去上述应支付的费用外。当事人获利即违法所得420元。因当事人管理不规范,公司计调员向宇杰在制定旅行团20250628-A2b出团计划时,安排公司员工李新文作为导游带团出行,负责该团游客的吃住行游等活动,并承诺按300元/天的标准支付导游费600元但未支付。另查明,李新文未取得导游证(另案处理)。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市文旅支队《关于移交旅游案件线索的函》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2.本局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2份,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事实;3.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被询问人身份真实、有效;4.本局对当事人的计调向宇杰的《询问笔录》1份,向宇杰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事实;5.当事人的员工李新文制作的《询问笔录》复印件、李新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导游资质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事实;6.当事人计调向本局提交的20250628-A2b《出团计划表》复印件、《客人名单表》复印件、《旅游行程单(全景三峡3天2晚)》复印件、华夏银行转账记录复印件1份以及拉卡拉扫码付款二维码复印件各1份,《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复印件5份、微信收款截屏打印件4份、客服微信信息打印件5份、《单团核算表》复印件1份、《湖北冠峡旅行社有限公司签单条》复印件2份、《三峡人家团队订单》及付款记录打印件各1份,《旅游包车合同》复印件1份、《旅游包车确认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事实;7.当事人提交的《易途旅行社管理系统付款申请表》及相关银行转账记录复印件共17份,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事实;8.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2份,证明当事人接受电子送达文书方式。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20元,处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420元。
5000.00元
宜昌市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0-15
2
﹝宜﹞文综罚字﹝2023﹞2002号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20000.00元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宜昌市广播电视局、宜昌市体育局、宜昌市文物局)
2023-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