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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县元祺大药房(个人独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伟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41MAK4BN1N4U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原农机局13 号、14 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秀山市监处罚〔2026〕367号
经查, 2026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原农机局13号、14号门面的秀山县元祺大药房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在该单位经营场所内发现有1瓶正在销售的“土霉素片”,该药品外包装载明有“国药准字H45020363;产品批号:TM230222;生产日期:2023.02.11;有效期至2026.02.10”等信息。上述药品已经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上述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经局领导同意,于2026年4月1日进行立案调查。 2026年4月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投资人李伟进行了第一次询问调查,并依法提取了当事人的相关证据材料。因案件需要,于2026年4月13日,对投资人李伟进行了第二次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土霉素片”于2024年1月10日从重庆今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到重庆都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秀山五十七店,共购进10瓶(0.25g*100片/瓶),购进单价为4.7元/瓶,销售单价是5元/瓶。该单位投资人李伟提供了从重庆今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该药品到重庆都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秀山五十七店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等证据材料,无法提供秀山县元祺大药房的相关购进票据。 根据投资人李伟称重庆都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秀山五十七店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均为自己,于2025年12月16日申请注销,现已经无法打开重庆都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秀山五十七店的计算机系统,并于2026年2月14日获证新开办企业秀山县元祺大药房,自秀山县元祺大药房开业以来有且只有1瓶原重庆都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五十七店未销售完的“土霉素片”,即上述从重庆今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到重庆都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秀山五十七店购进的10瓶“土霉素片”,剩余的1瓶,后陈列于秀山县元祺大药房的货架上,该药品过期后未销售出去。 当事人销售的该“土霉素片”的货值金额:5元/瓶×1瓶=5元,因为当事人在上述药品超有效期后未销售出去,故无违法所得。
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2、没收违法财物包括“土霉素片”1瓶(国药准字H45020363;产品批号:TM230222) (价值¥ 5.00)。
6000.00元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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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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