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妈妈侠香肠食品加工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夏美凡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26MA4A00K86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咸丰县高乐山镇小河坝中百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丰市监处罚〔2026〕51号
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上载明名称为咸丰县妈妈侠香肠食品加工店,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夏美凡,经营范围为现场制售食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上载明名称为咸丰县妈妈侠香肠食品加工店,经营场所为咸丰县高乐山镇小河坝中百对面,食品类别为肉制品:0404腌腊肉制品,有效期至2029年01月28日。
经查,2026年6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咸丰县妈妈侠香肠食品加工店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有22包用透明外包装真空包装的香肠(不辣)正在售卖,透明外包装上无任何标识标签。据当事人陈述该批次腊香肠于2026年3月1日生产加工,加工该批次的香肠使用了鲜猪肉530斤,去除骨头、肥肉、肉皮后能用于加工香肠的猪肉重量为260斤,加工成成品的香肠共计150斤,为便于销售和运输,分55袋包装,每袋未定量,销售后剩余的22包香肠已全部扣押(重量28斤),该批次香肠成本价为20元/斤,销售价为25元/斤,货值金额为3750元?,当事人未能向本局提供涉案食品的生产销售台账,依据《市场监督行政管理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足够证据证实的款项,或者合法必要支出与其他支出混同且难以区分的款项,不予扣除。”违法所得为3050元。
另查,2026年6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咸市监限提〔2026〕0624号,要求当事人提供香肠原材料鲜猪肉的供货商资质、购进台账、票据、检疫检验合格证明资料;成品香肠生产、销售台账以及出厂检验报告。当事人未能向本局提供鲜猪肉的供货商资质和香肠的出厂检验报告,虽提供了部分检验检疫证明和鲜猪肉的进货票据,但其票据内容既无供货商信息也无供货商的公章(手写白条),执法人员认为该票据无法有效证明鲜猪肉的进货来源和检验检疫票据与购进使用的鲜猪肉为同一批次产品。也未能向本局提供其生产的涉案产品向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送样检验检测为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资料。...[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加工的散装食品外包装上无标识标签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第七项和第九项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加工的散装食品外包装上无标识标签的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2、当事人加工的散装食品外包装上无标识标签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0.00元
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