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江县绿环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驰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626MAAKBRWG1G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安化街道大市坝商场1楼113号房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铜环德罚﹝2026﹞3号
我局于2026年3月6日对德江县绿环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旗下污水处理一厂(以下简称:“一厂”)在污水处理运行期间,发生污水溢流至外环境,未能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采取有关应急措施,事故发生后并未及时向德江县人民政府或者我局报告。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之规定。我局于2026年4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德罚告〔2026〕3号) 告知该公司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时间内,该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相关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之规定。 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三)水污染防治类序号29进行裁量,一是裁量因素如下。1.违法行为(40%):既未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又未规范采取应急措施,取值(40%);2.污染事故等级(30%):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取值(15%);3.排放去向(30%):排放去向为《Ⅲ类水体》取值为(20%);二是计算规则。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60%±从重情形或者减轻情形(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即罚款金额=〔(40%+15%+20%)×60%〕×100000元=45000元。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5000.00元(肆万伍仟元)。
45000.00元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6-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