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飞宏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浩南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2MA2HBWLD3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瑶岙村育英路8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6-15
(2023)浙0382民初6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黄**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乐清市飞宏运输有限公司,张**
乐清市人民法院
2
2023-01-31
(2023)浙0382民初6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黄**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张**,乐清市飞宏运输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3
2022-03-02
(2022)浙0382民初116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乐清市飞宏运输有限公司
浙江良志机械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390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乐清市飞宏运输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2日在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镇**村实施了转移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乐清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也可通过扫码上方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行政处罚履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100000.00元
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2-19
2
温运政罚﹝2025﹞3099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8月22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审批服务系统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核对发现乐清市飞宏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乐清市飞宏运输有限公司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3天。
责令停业整顿3天责令停业整顿3天。
0.00元
乐清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18
3
乐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128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公司的司机驾驶车牌号为浙C****0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泥巴,从大明电子厂运出泥巴,运至乐清市淡溪镇茅垟村村楼旁边的砖厂。2025年6月5日上午11时左右,运送泥巴时,因车辆密封不牢固,在经过乐清市淡溪镇虹淡路时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污染路面长度23米。2025年6月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6月6日下午16时30分前将现场污染路面清理完毕。2025年6月6日下午16时30分,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已整改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1、处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元整(¥26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乐清支行营业部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处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元整(¥2600.00)
2600.00元
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