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临武县旭东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旭元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1025MA4LLLJ30J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临武县武水镇同益村临桂公路杨梅冲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城罚决字﹝2024﹞第011号
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罚款人民币17000元
17000.00元
临武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09-10
2
临市监处罚﹝2025﹞7号
经查:2025年1月15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抽查郴州市气瓶信息化追溯平台时,在监控视频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口袋码”进行气瓶充装行为,要求本局立即进行情况核实。我局执法监察人员到达现场后,在当事人停放在充装站内的一辆气瓶配送车上发现2只非自有产权钢瓶,具体信息为:1、二维码信息显示:“红新气站,43L0300001935”,钢瓶护罩正面钢印标示的设计使用年限为:2020.01-2028.01,钢瓶瓶身上标示有:“检验日期:2024年2月”,检验环信息:“下次检验2028年1月,本次检验2024年2月,编号:B00091,”检查时为充满状态;2、二维码信息显示:“红新气站,43L0300011795”,钢瓶护罩正面钢印标示的设计使用年限为:2014.12-2022.12,钢瓶瓶身上标示有:“本次检验日期:2021年9月”,检验环标示的信息为:“检检验日期:2021-09,编号:F06868”,检查时为充满状态。另外执法监察人员还随机抽取了2只当事人的自有产权钢瓶,具体信息为:1、二维码显示:“旭东燃气,43L0880008962”,钢瓶护罩正面钢印标示的设计使用年限为:2016.11-2024.11,钢瓶瓶身上标示有:“本次检验日期:2021年8月”,检验环信息模糊,无法辨认,检查时为充满状态。现场扫描瓶身二维码信息查询气瓶信息发现:气瓶录入信息与气瓶瓶身标示的实际信息不相符(生产日期:2021-08,下次检验日期:2025-08,截止日期:2029-08,终止日期:2033-08),且本次充装日期显示为:2023-08-18,本次充装前检查(预检):无,本次充装后检查(复检):无。2、二维码显示:“旭东燃气,43L088007409”,钢瓶护罩正面钢印标示的设计使用年限为:2013.03-2021.03,钢瓶瓶身上标示有:“检验日期:2021年3月”,检验环信息:本次检验2021年3月,编号:008650“,检查时为充满状态。现场扫描瓶身二维码信息查询气瓶信息发现:气瓶录入信息与气瓶瓶身标示的实际信息不相符(生产日期:2021-08,下次检验日期:2025-08,截止日期:2029-08,终止日期:2033-08)。本次充装:邝红田(2025-01-15),本次充装前检查(预检):陈旭元(2025-01-15),本次充装后检查(复检):陈旭元(2024-12-27)。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83000元。
183000.00元
临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8
3
临市监处罚【2024】24号
2024年7月2日,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现场抽取了6月30日的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发现当事人所做记录与当日气瓶实际充装数量不相符,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及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情况进行了拍照及截图,现场制作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临市监特令[2024]02-123号),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的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本局2024年7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并分别于2024年7月18日、7月22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邝权斌、充装作业人员徐雪燕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7月23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4月28日经核准登记在临武县武水镇同益村临桂公路杨梅冲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主要有压力容器4台,压力管道五十米,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设备4套。2024年7月2日,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对当事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现场抽取了6月30日的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发现当事人所做记录与当日气瓶实际充装数量不相符,通过登陆气瓶信息化追溯平台电脑端发现当日的气瓶实际充装数量为66瓶,充装后检查数量为66瓶,但充装前检查数量却是48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与当日实际充装的气瓶数量不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处罚如下:罚款40000元。
40000.00元
临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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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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