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伊美区独一张理疗馆(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广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17MAE4HK3J8G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旭日办机修社区机修街8号楼北数第6户门市(申报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5〕300号
经查,2025年9月1日,当事人为推销其理疗服务,与伊春市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委托伊春市某有限公司负责制作及发布涉案广告,广告内容包括“独一张骨康复·百年传承”“不打针 不吃药 不针灸 不按摩”“骨病慢性病、腰间盘、颈椎病、肩周炎、滑膜炎、关节炎、半月板损伤、股骨头坏死、网球肘、尿急尿频、尿道炎、前列腺、便秘、胃病、痛经、宫寒、风湿”“服务热线:13945523444”“地址:伊春市伊美区桥头广场对面独一张骨康复连锁机构”及微信二维码。涉案广告以展板的形式粘贴在1线和13线共10辆公交车内。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常用临床医学名词(2023年版)》,涉案广告中使用的“颈椎病、肩周炎、滑膜炎、关节炎、半月板损伤、股骨头坏死、网球肘、尿急尿频、尿道炎、便秘、痛经、风湿”属于该标准中收录的症状体征名词和疾病诊断名词范畴,暗示其服务具有相应的疾病治疗功能。9月22日和10月11日,上述涉案广告被第三方广告监测平台监测到广告语存在违法内容。11月3日,我局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询问调查时,代理人陈述涉案广告为首次发布,所提供服务不属于医疗服务,无法提供宣称功能的相关证明材料。广告制作、发布及后期维护总金额为1000元。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将涉案广告从所有公交车内撤除。
当事人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应予处罚,经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两倍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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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2
伊市监处罚〔2025〕218号
当事人于2025年4月13日经营产品“独一张炙骨宁袋”、“独一张温泉玉裳抑菌泡腾片”、“独一张老膏药”、“独一张颈肩腰腿贴”、“独一张龍骨活络通”时,在店内张贴印有“专克老风湿老骨病 您身边的止疼专家”等内容的“独一张老膏药”宣传海报一张,张贴印有“与纯中药特效外敷药袋相结合,药“借”酒力,“酒”助药性,通过皮肤给药”等内容“独一张炙骨宁”宣传图板一张,张贴印有“24小时不间断溶解骨刺钙化点铲除骨刺病原体,从根本上清除骨质增生。”等内容“独一张龙骨活络通”宣传图板一张;当事人于4月13日开始向消费者发放印有“骨病 慢性病请找独一张”、“关节疼痛有病机 寻找开关最关键”、“对久病、慢病及各类骨关节病治疗效果突出,患群反映良好”等内容宣传单,该宣传单配有患者疾病治愈相关事例文章,右下角有该店地址和联系方式。当事人印制含有上述涉案广告宣传语的宣传单50份,其中49份已发放给消费者,1份提供给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当事人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宣传的以上产品均不是药品或医疗器械,当事人无依据证明上述产品具有涉案广告宣称的功效。含有涉案广告宣传内容的海报、图板、宣传单为当事人委托绥化市天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制作,广告费用100元,双方未签订广告发布合同。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于5月20日移除含有上述涉案广告宣传用语的宣传图板和海报。
对当事人处以一百元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计壹佰元。
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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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