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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鲜克虎鲜家包早餐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儿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32801MABMGMNC9U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江源中路路东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格尔木市监罚字〔2024〕006号
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及其经营者作如下处罚: 一、依法吊销当事人格尔木鲜克虎鲜家包早餐店《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依法对当事人格尔木鲜克虎鲜家包早餐店经营者冶有俊作出限制从业处罚,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元
海西州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2
2
格市监罚﹝2024﹞006号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格尔木鲜克虎鲜家包早餐店于2022年5月07日,在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开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店内有工作人员6名,其中包括当事人夫妻2人、外聘人员4人。2023年7月19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3年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委托山东世通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8月9日,我局收到山东世通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对当事人抽检批次油条的《检验报告》(NO:STSP2023-0899-071249),报告显示,该批次油条,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标准指标为≤100MG/KG,当事人经营的油条铝残留量实测值为165MG/KG。经查,当事人在制作油条时在面粉中添加明矾、泡打粉、鸡蛋、牛奶、白糖、食用盐,对明矾和泡打粉的添加量无具体计量标准,均凭手感添加。制作流程:将明矾(凭手感添加)、泡打粉(凭手感添加)、鸡蛋、牛奶、白糖、食用盐添加在面粉中加水和成面团后发酵至次日上班后进行油炸定型。上述食品添加剂中泡打粉和明矾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1月15日、1月16日在格尔木久丰配送部购进泡打粉1件,该泡打粉外包装标注“无铝害/双效,好搭档泡打粉”标识,购进明矾2.5KG(散装),上述明矾至案发时已使用1.06KG,剩余1.44KG当事人在收到油条的检验报告得知油条铝的残留量超过标准限量后便存放于其库房内。本案抽检不合格批次油条当事人共加工制作20根,除抽检样品1.2KG(10根)剩余部分均已销售,每根销售价格3元,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食品添加剂供货方的资质及相关进货票据。本案货值金额共计60元。违法所得30元。综上,当事人在油条制作过程中对食品添加剂无具体添加计量标准致超量添加导致油条铝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其行为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一、依法吊销当事人格尔木鲜克虎鲜家包早餐店《食品经营许可证》;二、依法对当事人格尔木鲜克虎鲜家包早餐店经营者冶有俊作出限制从业处罚,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元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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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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