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七星关区醉拳烤肉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02MA6H83582K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七星关区麻园街道滨河东路滨河景城安置店5-6号门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1-24
(2021)黔0502民初16411号
合同纠纷
七星关区醉拳烤肉店
毕节云彩红科技有限公司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星市监处罚〔2024〕1183号
经查明,当事人称2024年8月15日以41元/斤的价格从七星关区苏鹏鲜牛肉经营部购进14.7斤食品原材料“牛肉”,同日,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抽检人员对当事人正在使用的该批食品原材料“牛肉”进行抽样送检;同年8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编号为No:LF01241100106《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显示:该批被抽检的食品原材料“牛肉”检出猪源性成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食品原材料“牛肉”,已收集供货方的进货票据及相关资质,该批食品原材料“牛肉”已使用完毕,该批食品原材料“牛肉”货值金额总计为605元。 当事人销售含有猪源性成分的食品原材料牛肉,不仅会误导消费者,还会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给社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二:丁福第一次《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丁福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丁福的公民身份信息; 证据四:《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将编号为No:LF01241100106《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五:动物检疫证明复印件一份、牛肉检疫证明复印件一份、当事人提供的由供货方七星关区苏鹏鲜牛肉经营部出具的编号为0010118《建国本地黄牛肉经营店票据》复印件一份、供货方七星关区苏鹏鲜牛肉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被抽检食品原材料“牛肉”来源的事实; 证据六: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LF01241100106《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盖印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