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正沅堂中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付泉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4MAE2H77B0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三路73.75.77.79号商铺1-3层7.9栋九立中城·长青国际1-2层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硚市监处罚﹝2026﹞103号
当事人在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三路73.75.77.79号商铺1-3层7.9栋九立中城·长青国际1-2层1室开设医疗机构“武汉正沅堂中医院有限公司”,办理有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开展医疗服务经营活动。2025年8月,当事人工作人员吴助理同举报人取得联系,并通过企业微信向举报人推荐其医疗服务。在双方通过企业微信沟通当事人医疗服务具体情况时,当事人工作人员吴助理为了达到推销目的,使用虚构的所谓病例李先生,65岁;马先生,53岁;张先生,年龄识别不清楚;李先生,53岁接受了当事人医疗服务效果很好作为佐证。根据当事人自述,这些病例均为使用计算机技术手段虚构的,无实际病例。并且在沟通时模糊地表述了医疗服务的效果,比如向举报人说“好好配合是可以达到的”“可以”达到举报人想要的效果“30—60分钟”,“可以恢复”达到举报人所述的“性生活达到30-60分钟,“其他的患者65岁都能恢复到I8分钟,20分钟你才20多岁,绝对是没有任何问题的,”等内容,其目的是希望举报人可以购买相关医疗服务。双方在沟通后,由当事人医生根据举报人所述病情开具处方,提供药品,代煎后邮寄给举报人,共收取费用7848元。当事人销售的药品均通过正规渠道购入,其保留了有关进货材料。其销售的药品,提供的医疗服务均明码标价。当事人的上述宣传行为自2025年8月22日至2025年10月14日,共54天。当事人在上述时间内,仅本案一例虚假宣传案例。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