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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昂庭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磊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000MADR19NH0G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庐山大道50号(吊1层A区)(自主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269号
经查,当事人与重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三方租赁协议。当事人租赁了场地后,对外进行招商并建立租赁关系。由当事人提供经营场地和相关设施,商家提供特定商品及相关经营人员,统一由当事人进行管理。涉案广告主体为重庆熹**商贸有限公司和重庆利**商贸有限公司,以及重庆昂庭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分别在VIP公共区域、硒卖场、国石馆等区域进行宣传推广。该区域内所有广告均口头约定当事人统一负责,并委托沙坪坝区渝**广告标牌厂统一设计制作发布对应产品广告,因此,本案当事人即是广告主也是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为沙坪坝区渝**广告标牌厂。另查明,当事人与沙坪坝区渝**广告标牌厂双方于2024年7月20日签订合同,2024年8月10日交付完成,总金额为6510.74元,实际支付6500元整,总金额包括整个卖场的广告制作费用。其中本案涉及的广告内容:(1)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走廊墙面展示的广告展板,其内容显示为重庆富硒产业推广大使(内含多个推广大使寸照)人民身体健康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涵,是每一个人成长和实现幸福生活的重要基础-习近平,其行为属于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广告用语。(2)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公共区域展示墙和VIP室内展示的展板内容显示为:1986-1994年我国的医学专家于树玉等人......,补硒可使肝炎发生率下降35%;使有肝癌家庭史者发病率下降50%......1990年5月28日......,硒具有与胰岛素相似的作用,可调节体内胰岛素水平,改善糖尿病的症状8月4日《人民政协报》报道,......硒是唯一与病毒感染有直接关系的营养素、谁偷走了我的寿命?......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布,2023年中国人口的平均寿命为78.1岁。其中,男性平均预期寿命为75.64岁,女性则为81.9岁。当事人作为公共区域、VIP室广告发布的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发布的广告内容所使用的广告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等引证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核实和负责,并应该表明相关出处和来源,但上述广告内容没有标明相关出处和来源。 
(1)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含有人民身体健康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涵,是每一个人成长和实现幸福生活的重要基础-习近平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发布广告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决定减轻处罚如下:处罚款20000元。 (2)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发布含有1986-1994年我国的医学专家于树玉等人......,补硒可使肝炎发生率下降35%;使有肝癌家庭史者发病率下降50%......等内容的广告未表明相关出处和来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发布广告使用数据、文摘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决定减轻处罚如下:处罚款5000元。 (3)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发布普通产品广告含有防癌抗癌......参与糖尿病的治疗芳香避秽、温散透邪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属于发布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的其他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消除影响,停止发布广告,决定作出一般处罚如下:没收广告费用500.88元,处罚款50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当事人消除影响、停止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用500.88元、处罚款30000元。
55000.00元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2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166号
2021年7月14日,受重庆***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重庆***集团有限公司)委托,重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北站南(北)广场***将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昆仑大道51号重庆北站北广场西侧(后更名为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庐山大道***号,以下称庐山大道***号)的房产出租给***酒店(中国)有限公司,租赁期为2021年7月20日至2036年7月19日,之后***酒店(中国)有限公司将上述房产转租给重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至此重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庐山大道***号房产的实际使用人。2024年7月15日,重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将重庆市两江新区庐山大道***号负1楼1-1号及1楼1-3号物业出租给重庆***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租赁期限为2024年7月15日至2029年12月31日,2024年7月18日,重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当事人共同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将重庆***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租重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庐山大道***号房产所享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当事人。承租庐山大道***号房产后,当事人将上述房产大部分分租给重庆***百货有限公司、重庆***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中医诊所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商贸有限公司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租期均为2024年9月1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2025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入口处张贴有道地最重庆特产字样,经营面积约8000平米,设置有保健食品区、朱砂区、特产区、农副特产区、中草药区等,未发现现场悬挂张贴有经营管理制度,未公示经营者相关信息,当事人现场也未提供有任何经营管理制度,当事人作为场地出租者未建立场内经营管理制度、公示经营者相关信息之行为属实。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为未建立场内经营管理制度、公示经营者相关信息,因当事人未通过违法行为直接获取利益回报,故本案中当事人违法所得为0,本案案值金额为0。
当事人将所属经营场地出租给重庆***百货有限公司、重庆***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中医诊所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商贸有限公司4家主体从事经营活动且未未建立场内经营管理制度、公示经营者相关信息之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建立场内经营管理制度、公示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95000元。
95000.00元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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