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中源能源销售有限公司远程油气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东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422MA0Y3U7P5K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东辽县安恕镇乌龙村一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辽市监处罚〔2025〕73号
该抽检批次E95#车用乙醇汽油是当事人于2025年2月25日从中源实业伊通满族自治县石油有限公司一次性购进4吨(5348L),为同一批次生产,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20日,当事人提供了出厂检验报告,注明抽检批次油品出厂时为合格产品;进购价格为7743.36元/吨,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购货款价税合计35000.00元。由供货方油罐车配送至当事人经营地点,运费由当事人上级管理单位东辽中源能源销售有限公司负责结算当事人无运输成本。当事人执行国家成品油价格调控机制结合其油气站地理位置实际情况确定对外销售价格,在2025年2月25日至2025年5月29日其间分别以每升 7.70元、7.59元、7.34元、7.54元、7.13元对外销售,共售出5348L,货值金额39068.95元,销售利润4068.95元。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08年11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的规定,经东辽县税务局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油品扣除其应缴增值税4494.66元、教育费附加134.84元、地方教育附加89.9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4.73元,合计4944.13元。当事人销售上述油品未产生违法所得。
东辽中源能源销售有限公司远程油气站销售的E95#车用乙醇汽油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42975.80元;
42975.80元
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