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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交通建设发展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梅曦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4712524857D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田宅华溪中桥桥头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26
(2025)浙0784民初924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王*
永康市交通建设发展公司
永康市人民法院
2
2024-09-05
(2024)浙0784民诉前调9276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张**
华夏世纪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永康市交通建设发展公司
永康市人民法院
3
2024-08-14
(2024)浙0784民诉前调793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永康市公路,运输管理中心,永康市交通建设发展公司,永康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永康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06
2021-04-25
(2020)浙07执恢81号之三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浙江横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市交通建设发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康石柱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036号
1.主要违法事实:永康市交通建设发展公司于2015年7月至2020年4月期间,在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石柱镇330国道石柱镇新店村林地上实施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2.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修正版)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版)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4345.49)0.8倍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叁仟肆佰柒拾陆元肆角整(¥3476.40);2、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3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永康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1、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4345.49)0.8倍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叁仟肆佰柒拾陆元肆角整(¥3476.40);2、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3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476.40元
永康市石柱镇人民政府
2024-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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