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金农种业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康万举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81MA143EK55G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街道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04
(2022)吉0184民初57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金农种业
张**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2
2022-03-04
(2022)吉0184民初57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金农种业
姚**,张**,姚**,姚**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5-15
2022-03-07
(2022)吉0184民初57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金农种业、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12-18
2021-12-03
(2021)吉0184民初563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金农种业、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5〕185号
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金农种业共计销售圃旌大地RNAMI 纳米控失掺混肥料20吨(500袋)。圃旌大地RNAMI 纳米控失掺混肥料购进价为每袋88元(每吨2200元),标价为每袋110元,实际给农户的销售价为每吨2450元。违法所得为5000元,货值金额为55000元。当事人销售的圃旌大地RNAMI 纳米控失掺混肥料的包装袋主要项目标识尺寸等两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圃旌大地RNAMI 纳米控失掺混肥料的包装袋主要项目标识尺寸等两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六节第13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销售的圃旌大地RNAMI 纳米控失掺混肥料的包装袋主要项目标识尺寸等两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属于违法程度较重。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55000元的16%的罚款8800元;对有关责任者处以4000元罚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金农种业涉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当事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六节第13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并拟作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2.处以货值金额16%的罚款,罚款金额8800元;3.对经营者处以4000元罚款。
共计17800元。
128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