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黄州区志贞食品铺(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阮志贞 | 注册资本:1.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02MAEGGTWA9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西湖街道珠明山社区新港大道珠明山集贸市场内鲜肉档口(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冈市监处罚〔2026〕58号
经查,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在珠明山集贸市场内经营一家牛肉摊。当事人于2026年2月8日向湖北佳农食品有限公司订购0.5头牛的牛肉。次日(2026年2月9日)凌晨,到湖北佳农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厂提取所订购牛肉,0.5头牛现场称重:牛肉189.60公斤,购进单价66元/公斤,货款12513.60元;飞机尾巴(牛尾巴)28.5公斤,购进单价18元/公斤,货款513.00元;护心肉2公斤,购进单价32元/公斤,货款64.00元;凤凰翅6公斤,购进单价18元/公斤,货款108.00元;牛肚5.50公斤,购进单价34元/公斤,货款187.00元。以上5款牛肉及副产品共计13385.60元。当事人在屠宰厂将牛肉按部位分割完毕后,运至其经营场所对外售卖。2026年2月11日,当事人实付货款13300元。
2026年2月10日9时,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上述购进的牛肉牛里脊(生)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2026303453)显示,水分含量项目不符合GB 18394-2020《畜禽肉水分限量》要求,标准指标:≤77.0g/100g,实测值:78.7g/100g,超出标准指标:1.7g/100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2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现查明,当事人根据不同牛肉不同的部位以不同的价格向外销售,其中牛腩76元/公斤、牛里脊和牛腱子肉80元/公斤,销售过程中需修剪一些牛油、牛筋膜等损耗,其向外销售牛肉平均价格为76元/公斤;牛尾巴销售单价30元/公斤;护心肉销售单价40元/公斤;凤凰翅销售单价30元/公斤;牛肚销售单价50元/公斤。截止案发,以上抽检不合格批次牛肉全部销售完毕。为明确本案不合格产品范围,现查明飞机尾巴、凤凰翅为骨头,牛肚为牛的副产品,护心肉为牛心脏周边的牛肉。因本案抽检水分含量超标的产品为牛肉,对当事人销售的牛肉、护心肉应当认定为水分含量超标,对当事人销售的飞机尾巴、凤凰翅、牛肚不认定水分含量超标。
综上,本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明细如下:
货值金额共计14489.60元(计算:76元/公斤×189.6公斤=14409.60元,40元/公斤×2公斤=80.00元,合计14409.60元+80.00元=14489.60元);违法所得共计1912.00元[计算:14489.60元-(66元/公斤×189.6公斤)-(32元/公斤×2公斤)]。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912.00元;2、并处货值金额14489.60元0.5倍罚款7244.80元。
7244.80元
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