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虎叁互联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亚玲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0104MAE0JHDEXM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兴福街道齐州路1756号荣宝御园综合楼101负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济南市监处罚〔2025〕30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批号为DG11FA的涉案婴儿护臀霜不是其标识备案人上海雅丹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生产企业上海维尔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未获得上海雅丹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
商标注册号为70880454,商标注册人为上海雅丹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申请日期为2023年04月13日,专用权期限为2024年11月07日至2034年11月06日,在专用权有效期内。该商标核定商品为:洗衣剂; 香皂; 香波; 清洁制剂; 成套化妆品; 爽身粉; 浸化妆水的薄纸; 洗澡用化妆品; 护肤用化妆剂; 化妆品。
商标注册号为70870875,商标注册人为上海雅丹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申请日期为2023年04月13日,专用权期限为2025年02月14日至2035年02月13日,在专用权有效期内。该商标核定商品为:香波; 洗衣剂; 香皂; 清洁制剂; 成套化妆品; 化妆品; 爽身粉; 护肤用化妆剂; 洗澡用化妆品; 浸化妆水的薄纸。
商标注册号为3293777,商标注册人为上海雅丹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申请日期为2002年09月02日,专用权期限续展为2018年05月21日至2028年05月20日,在专用权有效期内。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香波; 香皂; 洗涤剂; 清洁制剂; 浸化妆品的卫生纸; 爽身粉; 成套化妆用具; 护肤用化妆剂; 化妆品; 洗澡用化妆品。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与上海雅丹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70880454、70870875、3293777的核定商品中“化妆品”构成同一种商品。涉案产品使用的和标识与上海雅丹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70880454、70870875进行整体比对,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均相同,构成相同商标。涉案产品使用的商标与上海雅丹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3293777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商标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从整体识别效果看,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产品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上海雅丹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生产或者提供,在客观上造成混淆。
涉案产品在标签中标识“备案人:上海雅丹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生产者:上海维尔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奉贤区青村镇施威路158号4幢”等信息属于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经查,上述涉案化妆品是当事人于2024年10月7日通过1688平台从辛集市辉奥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价格8.82元/罐,数量为10罐,购进金额88.20元。截止2025年4月15日,涉案批次产品已通过美团平台销售4罐,销售价格均为36.65元/罐,剩余产品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称得知涉案产品为假冒产品后已自行核减库存下架后丢弃,但未对该处理过程进行记录或拍照,无法提供相应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依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国知发保字〔2024〕34号)第四条“违法经营额是指当事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所涉及的侵权商品价值总额或者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第五条第一款“已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第二款“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计算为366.5元,违法所得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二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计算为111.32元。
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时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现场检查后已及时改正。
经查询山东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及向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当事人近五年内未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1.32元;
2.罚款360元。
360.00元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