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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娜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颜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2MAC3QCRN6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官井社区六合路56号(自主申报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利市监处罚〔2023〕65号
经查,当事人与许远绪因债务纠纷,于2022年12月5日接手远征生鲜六合路店(现横匾名称为“谭生活生鲜超市六合路店”),店内原有装修、设施设备、商品、软件等一并划转。其中包括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2日监督检查时发现的陈列于该店干货销售区域已过保质期的8.48kg“元宝牌高精高筋小麦粉”,根据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显示,上述产品购进价格4.20元/kg,销售价格5.00元/kg,由于门店是整体转让,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供货方资质资料、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及购进票据,当事人在采购该批食品时,未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义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有顾客正在店内挑选商品,该超市处于正常的对外经营状态。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成立。货值金额42.40元,由于上述待售的已过保质期的食品被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实施扣押(详见《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利市监强字〔2023〕45号),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对执法过程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已过保质期的食品“元宝牌高精高筋小麦粉”8.48kg; 3.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10000.00元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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