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金盘岭镇姐妹超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燕平 | 注册资本:1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1128MA36MX42XD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上饶市鄱阳县金盘岭镇集镇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2-23
(2021)赣11民初70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
鄱阳县金盘岭镇姐妹超市店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12-19
(2021)赣11民初70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
鄱阳县金盘岭镇姐妹超市店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12-10
(2021)赣11民初70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
鄱阳县金盘岭镇姐妹超市店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鄱市监处罚〔2026〕16号
经查实,当事人因疏于管理,未检查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用纯碱”,经了解当事人由于没有保留进货票据,时间长久当事人记不清进货多少,记得进货单价为2元/包,销售价格为3元/包,库存只剩下货架上2包。投诉人购买1包“食用纯碱” ,经检查未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用纯碱”其他销售记录。经核算确认货值金额为9元,违法所得为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所售的食品超过保质期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和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2)(3)项所列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1.0版)》第二条第(四)项:“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适用减轻行政处罚,按照三个档次掌握。……对于具备三种及以上减轻情形适用最低减轻行政处罚时,可以按照法定最低罚款限值金额的10%-40%之间确定罚款数额。建议按照法定最低罚款限值金额的10%处罚。建议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元;
2.没收2包过期食品;
3.罚款人民币5000元,共计5003元上缴国家财政。
5000.00元
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