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佳欣百货商场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江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6315074055F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华新路29号之三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8-26
(2022)粤民终2082号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
四川立顿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家家宜洗涤用品有限公司,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市立顿洗涤用品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佳欣百货商场有限公司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21-04-20
(2020)粤06民初346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佳欣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四川立顿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家家宜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东莞市立顿洗涤用品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4-07
(2020)粤06民初346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家家宜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四川立顿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东莞市立顿洗涤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佳欣百货商场有限公司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03-30
(2020)粤06民初346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家家宜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四川立顿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东莞市立顿洗涤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佳欣百货商场有限公司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0-12-09
(2020)粤0606民初29736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杨**
佛山市顺德区佳欣百货商场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07
2020-11-28
(2020)粤0606民初29736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杨**与佛山市顺德区佳欣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1-04
2018-12-18
(2018)粤民申1066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佳欣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08-10
2018-05-23
(2018)粤06民终4306号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佳欣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5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7-09-30
2017-05-15
(2017)粤06民终124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佛山市书顺德区佳欣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与李*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7-09-30
2017-05-27
(2017)粤0604民初4846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佳欣百货商场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09-29
2017-05-15
(2017)粤06民终124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佛山市顺德区佳欣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与李*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6-09-12
2015-12-14
(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859号
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红三角电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佳欣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顺市监二队罚罚字﹝2023﹞46号
经查,“红枣枸杞红糖姜汤”(生产日期:2023-02-13,生产厂家:广西凯欣食品有限公司)是当事人于2023年2月28日从佛山市南海峰顺食品商行共购进12包,购进价格是10.4元/包,2023年12月7日被检验机构抽样9包,销售单价为12.8元/包,共收取检验机构115.2元。剩余3包于2023年12月27日退回供应商。 经计算,上述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115.2元,违法所得为21.6元。
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以及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食品经营者,在经营该批次“红枣枸杞红糖姜汤”的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索取、留存并能提供上述涉案食品供应商佛山市南海峰顺食品商行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购进票据等资料,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自查整个购进流程和贮存条件,排除了由自身原因造成本次不合格的可能性。以上证据能充分说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批次“红枣枸杞红糖姜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免于罚款的处罚,但应当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六、处理意见及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三十六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于罚款的处罚。
0.00元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4
2
顺烟处﹝2023﹞第258号
2023年9月15日10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华新路29号之三佛山市顺德区佳欣百货商场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售和存放的卷烟“双喜(硬经典)72条、双喜(软经典)91条、钻石(荷花)13条、中华(硬)7条、黄鹤楼(软蓝)20条、玉溪(软)28条、双喜(软经典1906)28条、芙蓉王(硬)10条、双喜(硬经典1906)45条、真龙(起源)9条、利群(新版)9条、双喜(硬金五叶神)13条、真龙(祥云)9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8条、利群(软蓝)5条、双喜(硬精品好日子)7条、双喜(硬世纪经典)4条、钻石(硬红)6条、双喜(软珍品好日子)4条、娇子(时代阳光)4条、真龙(娇子)7条、白沙(硬)7条、红塔山(硬经典)7条、金圣(硬滕王阁)5条、黄果树(长征)4条”共25个品种规格合计422条,法定代表人黄江涛不在现场,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佳欣百货商场有限公司的雇佣人员聂文珊在现场负责,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合法的进货来源票证、单据及其它有效证明,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佳欣百货商场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佛山市顺德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顺烟存通字[2023]第0238号,另附物品清单1份)。 经调查证实,该批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为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佳欣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所有,其经营卷烟已在我局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440606215497;有效期限:自2023年09月15日至2028年03月31日。营业执照登记内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15074055F;名称:佛山市顺德区佳欣百货商场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黄江涛;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华新路29号之三。上述卷烟是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佳欣百货商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江涛在他人上门推销时购买的,购进后准备用于零售,尚未销售即被查获,没有违法所得。经佛山市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核价,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总价值为66290.00元。依照法定程序,我局将该批卷烟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后认定(检验报告编号:JYBGZW202315146):“中华(硬)7条、双喜(软经典1906)28条、芙蓉王(硬)10条、真龙(起源)9条、双喜(硬金五叶神)13条、真龙(祥云)9条、利群(软蓝)5条、双喜(硬世纪经典)4条、钻石(硬红)6条、娇子(时代阳光)4条、真龙(娇子)7条、白沙(硬)7条、金圣(硬滕王阁)5条、黄果树(长征)4条”为真品卷烟;“双喜(硬经典)72条、双喜(软经典)91条、钻石(荷花)13条、黄鹤楼(软蓝)20条、玉溪(软)28条、双喜(硬经典1906)45条、利群(新版)9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8条、双喜(硬精品好日子)7条、双喜(软珍品好日子)4条、红塔山(硬经典)7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由此,该案中“双喜(硬经典)72条、双喜(软经典)91条、钻石(荷花)13条、黄鹤楼(软蓝)20条、玉溪(软)28条、双喜(硬经典1906)45条、利群(新版)9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8条、双喜(硬精品好日子)7条、双喜(软珍品好日子)4条、红塔山(硬经典)7条”共11个品种规格合计304条,认定为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经佛山市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核价,价值为46925.00元;“中华(硬)7条、双喜(软经典1906)28条、芙蓉王(硬)10条、真龙(起源)9条、双喜(硬金五叶神)13条、真龙(祥云)9条、利群(软蓝)5条、双喜(硬世纪经典)4条、钻石(硬红)6条、娇子(时代阳光)4条、真龙(娇子)7条、白沙(硬)7条、金圣(硬滕王阁)5条、黄果树(长征)4条”共14个品种规格合计118条,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合法票据证明,认定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经佛山市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核价,价值为19365.00元。综上所述,该案定性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经查证,佛山市顺德区佳欣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未曾因违法经营卷烟受过行政处罚。 1、《佛山市顺德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顺烟存通字[2023]第0238号)1份共1页、佛山市顺德区烟草专卖局物品清单1份共1页; 2、当事人被我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共25个品种规格合计422条; 3、《佛山市顺德区烟草专卖局现场(勘验)笔录》1份共2页; 4、《佛山市顺德区烟草专卖局当事人的陈述》1份共5页; 5、《佛山市顺德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单》8份共8页:现场照片3份共3页、《佛山市顺德区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32位码)情况登记表》1份共1页、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片1份共1页、营业执照相片1份共1页、当事人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相片1份共1页、当事人的历史违法经营记录查询结果1份共1页; 6、《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YBGZW202315146)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真品卷烟; 7、《佛山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被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货值金额为66290.00元。
1、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处以304条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总额46925.00元50%的罚款,即罚款23462.50元,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2、处以118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进货总额19365.00元9%的罚款,即罚款1742.85元;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25205.35元
佛山市顺德区烟草专卖局
2023-12-13
3
粤佛顺容市监行罚罚字﹝2023﹞173号
当事人作为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当事人销售的台扇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27-2008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幅度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4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199.5元。
400.00元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
2023-07-27
4
粤佛顺容市监行罚罚字﹝2023﹞144号
当事人作为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当事人销售的多功能电煮锅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19-2008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幅度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型号:WQ-7702的多功能电煮锅5台; 二、罚款1800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256元。
1800.00元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
2023-07-24
5
粤佛顺容市监行罚罚字﹝2023﹞145号
当事人作为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当事人销售的多功能电热锅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14-2008、GB 4706.19-2008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幅度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38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186元。
380.00元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
2023-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