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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佳欣百货商场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7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江涛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6315074055F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华新路29号之三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8-26
(2022)粤民终2082号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
四川立顿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家家宜洗涤用品有限公司,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市立顿洗涤用品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佳欣百货商场有限公司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21-04-20
(2020)粤06民初346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佳欣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四川立顿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家家宜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东莞市立顿洗涤用品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4-07
(2020)粤06民初346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家家宜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四川立顿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东莞市立顿洗涤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佳欣百货商场有限公司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03-30
(2020)粤06民初346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
东莞市家家宜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四川立顿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东莞市立顿洗涤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佳欣百货商场有限公司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0-12-09
(2020)粤0606民初29736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杨**
佛山市顺德区佳欣百货商场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07
2020-11-28
(2020)粤0606民初29736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杨**与佛山市顺德区佳欣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1-04
2018-12-18
(2018)粤民申1066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佳欣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08-10
2018-05-23
(2018)粤06民终4306号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佳欣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5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7-09-30
2017-05-15
(2017)粤06民终124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佛山市书顺德区佳欣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与李*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7-09-30
2017-05-27
(2017)粤0604民初4846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佳欣百货商场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09-29
2017-05-15
(2017)粤06民终124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佛山市顺德区佳欣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与李*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6-09-12
2015-12-14
(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859号
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红三角电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佳欣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粤佛顺容市监行罚罚字﹝2023﹞173号
当事人作为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当事人销售的台扇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27-2008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幅度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4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199.5元。
400.00元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
2023-07-27
2
粤佛顺容市监行罚罚字﹝2023﹞144号
当事人作为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当事人销售的多功能电煮锅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19-2008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幅度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型号:WQ-7702的多功能电煮锅5台; 二、罚款1800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256元。
1800.00元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
2023-07-24
3
粤佛顺容市监行罚罚字﹝2023﹞145号
当事人作为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当事人销售的多功能电热锅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14-2008、GB 4706.19-2008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幅度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38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186元。
380.00元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
2023-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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