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天甜新鲜果蔬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洪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04MA07GCG809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王顶堤澄江路29号-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开市监处罚〔2023〕268-465号
当事人在店内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未在包装或附加标签上使用中文载明原产地,能提供被举报的进口蓝莓的进货票据和该品牌蓝莓的报关单等材料,但未如实记录进货的具体时间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名称,当事人在店内经营活动中提供商品但未给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
针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出具购物凭证的违法行为,因目前现行法律规章对该违法行为无相关罚则,故无法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应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引导其合理经营。
针对当事人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和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如实记录进货日期、供货商名称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七天内改正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和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如实记录进货日期和供货商名称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警告。
-元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