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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张桂强烟酒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桂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115MA1WG6GH25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江宁社区纪家工业园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江市监处罚〔2026〕48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给举报人辣条1袋(生产日期2025年5月20日,保质期5个月),销售单价0.5元每袋,销售给举报人方便面1袋(生产日期2025年4月12日,保质期6个月),销售单价2.5元每袋,故货值金额为3元,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江宁社区纪家工业园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辣条和方便面,当事人现已不再销售涉案食品。当事人表示该产品确为当事人销售给举报人并已超过保质期,故货值金额为3元,违法所得为3元。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进行处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因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货值金额3元,违法所得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参照《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第24项的规定,调查人员决定对当事人决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元;2.罚款300元。 综上所述,调查人员决定对当事人决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元; 2.罚款300元。
300.00元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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