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甸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邵明波 |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21MA6PFBGX4A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桃源乡桃源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鲁处罚〔2026〕111号
鲁甸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执业药师黄义燕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情况属实;该公司拆零药品专柜经营的药品:①硫酸沙丁胺醇片,100片/瓶,瓶内剩余25片;生产日期是2023年11月23日,有效期至2025年10月,产品批号231116,进货价是2.80元/瓶、销售价是5.00元/瓶;②红云制药盐酸小檗碱片1瓶,未开封,0.1g/片*100片/瓶,生产日期是2023年3月6日,有效期至2026年2月,产品批号230304,进货价是2.90元/瓶、销售价是6.00元/瓶;③雲植对乙酰氨基酚片21片,100片/瓶,生产日期是2023年1月12日,有效期至2026年1月11日,产品批号20230127,进货价是4.80元/瓶、销售价是8.00元/瓶。以上药品已经超过有效期,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共价值19元。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改正、涉案金额小、未销售出超过有效期药品且首次违法、未发现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项“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第十四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三)、(五)项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三)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五)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惩戒、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第十一条第(二)、(三)、(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①硫酸沙丁胺醇片25片,②红云制药盐酸小檗碱片1瓶,③雲植对乙酰氨基酚片21片;
2、罚款:叁仟元整(3000.00)。
3000.00元
鲁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