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连杰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00511944319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68号402单元A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01
(2026)闽0802民初663号
服务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福建省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
2025-12-16
(2025)闽0213民初742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王**,厦门合融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3
2025-03-19
(2025)闽0213民初1606号
服务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阳光智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4
2024-12-06
(2024)闽0622民初320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厦门菱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云霄县人民法院
5
2024-12-06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厦门菱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云霄县人民法院
6
2024-06-27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福建省弘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7
2024-04-07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8
2024-03-05
(2024)闽0803民初22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福建鸿鼎润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9
2023-09-07
(2023)闽02民终5418号
劳动争议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欧***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3-09-07
(2023)闽02民终5419号
劳动争议
欧***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4-20
2026-03-26
(2026)闽0802民初663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省某甲有限公司;福建省某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漳市监支处﹝2026﹞42号
当事人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罚款37000元
37000.00元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5
2
惠市监罚﹝2025﹞296号
未按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没收违法所得26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以上罚没共计10260元。
10000.00元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9
3
厦湖市监处罚〔2025〕30号
经查,当事人获准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并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TS3335736-2027(有效期至:2027年7月3日))。当事人负责对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金湖路528号厦门湖寓住房租赁服务有限公司3号楼1号电梯(设备号:T039676识别码:TD54907)进行维护保养。2024年3月18日,当事人一名维保人员郑永亮对正在运行的电梯(设备号:T062952)进行半月维保,在维保完成后,当事人通过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的特种设备综合管理平台做维保登记,后当事人提交该系统打印维保记录单显示:维保人员为“郑永亮、魏祥锔”;开始时间为2024-3-18 09:20,结束时间是2024-3-18 09:56。
2024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金湖路528号厦门湖寓住房租赁服务有限公司3号楼1号电梯(设备号:T039676识别码:TD54907),发现物业监控录像显示2024年3月18日仅有一名当事人的维保工作人员乘坐电梯到顶楼并对该电梯进行维保作业,与当事人在特种设备综合管理平台登记的半月维保记录单中显示的维保人员人数不符。当事人承认2024年3月18日仅有一名人员郑永亮对厦门市湖里区金湖路528号厦门湖寓住 房租赁服务有限公司3号楼1号电梯(设备号:T039676识别码:TD54907)开展维保作业。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对上述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整改,并采取加强员工教育培训,修订维保文件,定期抽查维保人员保养质量等措施。
根据当事人与厦门湖寓住房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编号XM2547STK240101-240630,合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厦门市湖里区金湖路528号厦门湖寓住房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每台电梯每月的维保费用为700元。当事人每月每台电梯平均进行两次维保,即每台电梯每次维保费用为350元,税率6%,单次维保赢利165.09元。
我局认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法所得165.09元。案发后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积极配合调查。
本局于2025年1月15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厦湖市监罚告〔2025〕3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当事人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少于二人,其行为违反《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立即进行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不存在从重情节,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从轻情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适用〈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T-7从轻情节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5.09元;
2.罚款10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165.09元﹞,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3
4
泉市监四处罚〔2024〕1号
涉案编号为L5、L6、L15的电梯分别为万盛凤凰城二期10号楼及12号电梯,使用单位为泉州洛江区万晟置业有限公司,维保单位为本案当事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该三部电梯尚在质保期限内,由当事人免费维护保养。当事人于2024年3月11日对L5、L6电梯,于2024年3月15日对L15电梯进行半月维保并制作维保记录,因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请假未对维保记录签字确认。本案违法所得为0元。
警告|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0
5
岩市监新法变﹝2024﹞001号
未按规范实施电梯维保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人民币5.1万元的罚款。
51000.00元
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