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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海西销售分公司都兰夏日哈加油站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国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32822MA752MCT9K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都兰县夏日哈镇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都市监处罚〔2026〕1号
2025年12月26日,都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11瓶昆仑之星719 HZY3机动车辆制动液生产日期:2022年6月5日,推荐使用期限:自生产之日起3年,净含量:800g,出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生产:无锡中石油润滑脂有限责任公司,售价:25元/瓶,上述产品为失效产品。通过站经理赵春莲提供的该批次商品中国石油配送中心出库单及销售小票显示,昆仑之星719 HZY3机动车辆制动液于2022年12月24日从青海配送中心共计购进15瓶,购进价总计250.09元,单价为16.67元/瓶;除在店内发现的11瓶失效产品外,剩余4瓶均已对外销售,其中2瓶于2025年6月19日进行销售,剩下2瓶于2025年8月15日进行销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海西销售分公司都兰夏日哈加油站销售的昆仑之星719 HZY3机动车辆制动液货值金额为375元,其中已销售的4瓶销售金额为100元,违法所得为33.32元。当事人销售失效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贬值的产品”之规定。当事人对此认可、无异议。
一、罚款人民币220元,上缴国库; 二、没收违法所得33.32元,上缴国库; 三、没收上述11瓶失效产品。
220.00元
都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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