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县浩门七月酒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延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2221MAC1A6959J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北州门源县浩门镇御馨花都A区7号楼2-6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北门源市监处罚〔2025〕18号
经查,9月4日晚21时许,2名成年人先行进入当事人的店铺,在大厅A2卡座就坐并开始饮酒。随后,6人陆续进店,其中包含5名未成年人。当事人的店员要求这5名未成年人出示身份证进行查验,但对方并未提供。5名未成年人进入A2卡座与之前的2名成年人一同就坐,并在此消费了2箱共48瓶欧博呐啤酒,总计消费金额308元,采用现金支付方式完成交易,本局认定本案违法所得为308元。
该店在入门处张贴“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标识。2025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门源县浩门七月酒馆经营者王延忠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9月4日晚经营者王延忠不在店里,店员在未成年人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口头承认已成年,未查验身份证后允许其进入并向其销售酒,通过收集的违法行为相关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确定其违法事实。当事人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2025年9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门市监责改[2025]06号),责令当事人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且向未成年人销售酒。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0日,门源县平安建设办向我局移交《工作提示函》(门委政函[2024]34号)的函,证明当事人酒馆在公安局侦办案件时发现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且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2.2025年9月4日,门源县公安局向我局提供马某、马某某、白某某、董某某、董某某作证据提取单一份(共15页),证明上述5名未成年人的公民身份及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3.2025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王延忠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4.2025年9月217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公民身份的事实;
5.2025年9年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门市监责改[2025]07号),改正内容:禁止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并向其售酒,证明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9月4日晚该店监控视频1份,证明记录该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向其销售酒并完成支付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该店9月4日晚账本单据复印件1份,证明未成年人在该店消费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名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零捌元整(¥:308.00);
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仟贰叁佰零捌元整(¥:10308.00)
10000.00元
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