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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启慕蛋糕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铁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4MAK657873G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河南街朝阳委河南街道办事处南6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6〕111号
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网店“启慕法式CAKE(公主岭店)”有“启慕均为每日新鲜现做”字样、美团平台网店“启慕(公主岭店)”有“当日生产”字样,同时当事人在和消费者的微信上也称“必须是现做的”字样,但当事人实际销售的法式蛋糕并非是当天制作的,而是提前制作好蛋糕胚,在顾客购买后进行现场喷砂和在成品上放置巧克力装饰,当事人在美团、抖音平台的网店是自2026年2月1日开始宣传“启慕均为每日新鲜现做”和“当日生产”的,上述宣传内容截止至2026年3月5日已全部下架,期间抖音平台共核销蛋糕355个,美团平台共核销蛋糕19个。
2026年6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市监罚告〔2026〕1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补充证据,也未要求听证,对本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其自2026年2月1日开始经营到2026年3月5日已改正违法行为,截止至执法人员核查,其通过抖音平台核销了355个蛋糕,通过美团平台核销了19个蛋糕,大部分均是开业促销期间的0.99元特价2寸小红心蛋糕,正价蛋糕销售不足80个,当事人虽然对蛋糕虚假宣传为当日新鲜现做,但其并未造成食品安全,且销售的时间较短,数量较少,属危害程度较轻,危害范围较小,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节 使用价格监管、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 序号355 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法律依据: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违法程度:较轻 判断标准:造成轻微社会影响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对其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处罚款五千元整(5000元)
50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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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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