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福州市鼓楼区利惠买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亚东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02MACFKYAY6Q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北路88号东百中心C馆第B1F层B1F店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鼓市监处罚﹝2025﹞26号
当事人销售的“玫瑰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的“纤爆刺梨果肉吸”经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检,该批次“纤爆刺梨果肉吸”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含量为0.274g∕kg,山梨酸及其钾盐为常见防腐剂,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批次“纤爆刺梨果肉吸”外包装标签标示“0防腐剂、0人工色素”与实际抽检结果不符,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之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玫瑰瓜子”、“纤爆刺梨果肉吸”未在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平台上落实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未能完整准确的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其行为违反《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未落实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的违法行为。
1、没收不合格批次食品“玫瑰瓜子”﹝生产日期:2024年4月30日,规格200克/袋﹞89袋;没收不合格批次食品“纤爆刺梨果肉吸”﹝生产日期:2024年4月16日,208克/包﹞31包。2、没收违法所得1174.1元。3、罚款27500元。4、警告
27500.00元
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8
2
鼓市监处罚﹝2024﹞37号
当事人于2023年3月25日从中山生活无忧百货有限公司,以77元/件的价格,购入6件骆驼牌室内加热器﹝取暖器﹞,合计462元。当事人将不合格批次骆驼牌室内加热器﹝取暖器﹞中的一件,以119元/件的价格销售给抽检机构用于检验,合计119元。剩余5件未售。本案货值金额为714元,违法所得为42元。
   经查,福州市鼓楼区利惠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03月25日从中山生活无忧百货有限公司,以77元/件的价格,购入6件骆驼牌室内加热器﹝取暖器﹞,合计462元。该批次骆驼牌室内加热器﹝取暖器﹞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初检,稳定性和机械危险项目不符合福州市2023年流通领域室内加热器﹝取暖器﹞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榕市监消则﹝2023﹞-03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将不合格批次骆驼牌室内加热器﹝取暖器﹞中的一件,以119元/件的价格销售给抽检机构用于检验。剩余5件未售。本案货值金额为714元,违法所得为42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室内加热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P-1“从轻情节”的规定,建议予以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库存5件骆驼牌室内加热器﹝取暖器﹞;2.违法所得人民币42元;3.处罚款人民币1142.4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1184.4元。
1142.40元
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3
3
鼓市监处罚﹝2024﹞17号
经营不合格食品
没收涉检批次牛奶蛋羹软糕11盒﹝生产日期:2023年8月4日﹞
0.00元
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6-27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