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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富利来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启雄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1126MA4TA2MF3R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水市镇原水市电影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4〕146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蒜香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淮山(山药)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进行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296.8元;
3000.00元
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8
2
(宁)市监处罚〔2023〕218号
2023年9月13日,根据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我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在我局执法人员陪同下,对位于宁远县水市镇原水市电影院的宁远县富利来超市食品零售区经营的叉烧味广式月饼按照抽样标准抽取了12袋(100克/袋)样品用于检验,该超市负责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员杨军对抽样过程进行确认无异议后并所在抽样单上签字。2023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超市送达了编号为No:4303230929127-S检验报告,显示2023年9月13日在该超市食品零售区所经营的叉烧味广式月饼,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含量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2日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检验报告编号:No:A2023-03-W200161)检验结论显示该批次月饼酸价(以脂肪计)(KOH)含量仍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叉烧味广式月饼,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的规定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遂进行立案调查。 经向当事人调查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将当事人违法事实调查清楚。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3年11月20日,我局对宁远县富利来超市食品管理员杨军进行询问,对经营经检验不合格叉烧味广式月饼的购进渠道、购进数量、购进价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进行了说明和确认。 经我局调查核实现查明,2023年9月13日在宁远县富利来超市食品合格区所抽检的该批次叉烧味广式月饼是该超市于2023年9月3日在永州市零陵阳光食品厂处购买的,一共购进了一件,每件36袋(100克/袋),总进价48元,售价为每个3元,除抽检的12袋样品,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108元。因时间及上述月饼为散卖等原因,不合格批次的月饼无法进一步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9月20日,经该超市管理员杨军签字确认的法定负责人杨启雄身份证、超市管理员杨军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其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3年10月20日经该超市管理员杨军签字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我局达该批次叉烧味广式月饼检验报告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3年10月6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证书号码为No:4303230929127-S的《检验报告》1份;2023年11月2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No:A2023-03-W200161检验报告1份,都显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证明了该超市经营的叉烧味广式月饼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11月20日,经该超市管理员杨军签字确认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该批次叉烧味广式月饼的进货来源、销售经过和从中获利情况。 证据五:2023年11月20日,该超市提供的委托书1份,该超市委托管理员杨军处理相关事宜,证明了杨军接受调查的法律效应。 证据六: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检告知书1份、核查处置单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抽样检验及送达了检验报告; 本案所有证据均已由当事人发表意见,全部查证属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依法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案件性质: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叉烧味广式月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零捌元整(¥108)
0.00元
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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