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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洪浦钱泉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保洪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57944553134所属地区:上海市
企业地址:浦东新区祝桥镇浦红西路7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05
(2024)沪0115民初63086号
产品责任纠纷
何**
上海洪浦钱泉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
2023-07-21
(2023)沪0115民初75179号
产品责任纠纷
衷*
上海钱泉超市有限公司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3
2023-07-21
(2023)沪0115民初75171号
产品责任纠纷
衷*
上海钱泉超市有限公司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4
2023-03-07
(2023)沪0115民初18818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颜**
上海钱泉超市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5
2023-03-07
(2023)沪0115民初18710号
产品责任纠纷
颜**
上海钱泉超市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28
2023-02-13
(2023)沪0115民初18818号
产品责任纠纷
颜**与上海钱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4-28
2023-02-14
(2023)沪0115民初18710号
产品责任纠纷
颜**与上海钱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浦烟处﹝2024﹞第718号
2024年10月09日10时05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浦红西路71号的上海洪浦钱泉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卷烟产品玉溪(软)100条、芙蓉王(硬)175条,合计2个品种275条用于对外销售,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310119202122)。经现场询问现场负责人,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现场负责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
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陆仟陆佰柒拾伍圆整(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进货总额10%的罚款)。
6675.0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烟草专卖局
2024-11-21
2
沪市监浦处﹝2024﹞152023005421号
经查,当事人在祝桥镇浦红西路71号开设超市,并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5月22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售出一盒“乐畅43g青芥辣宜辣”。该商品生产日期2022年5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购买当时该商品已经过期。上述商品进价为5.15元,售价为5.90元。2023年6月9日,当事人售出一瓶“佐味茶事绿茶”,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购买当时该商品已经过期。上述商品进价为3.47元,售价为5元。2023年12月13日,当事人售出一袋“好吃点高纤蔬菜饼”,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17日,保质期10个月,购买当时该商品已经过期。上述商品进价为3.50元,售价为4.80元。综上,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合计15.70元,违法所得合计3.58元。由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见相关过期食品,故不再予以没收。另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自2023年3月28日以来采购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未按规定履行食品经营企业的进货查验义务。
没收违法所得0.000358万元,罚款0.200000万元,警告
2000.0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18
3
﹝2024﹞第152023005421号
经查,当事人在祝桥镇浦红西路71号开设超市,并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5月22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售出一盒“乐畅43g青芥辣宜辣”。该商品生产日期2022年5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购买当时该商品已经过期。上述商品进价为5.15元,售价为5.90元。2023年6月9日,当事人售出一瓶“佐味茶事绿茶”,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购买当时该商品已经过期。上述商品进价为3.47元,售价为5元。2023年12月13日,当事人售出一袋“好吃点高纤蔬菜饼”,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17日,保质期10个月,购买当时该商品已经过期。上述商品进价为3.50元,售价为4.80元。综上,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合计15.70元,违法所得合计3.58元。由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见相关过期食品,故不再予以没收。另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自2023年3月28日以来采购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未按规定履行食品经营企业的进货查验义务。
一、没收违法所得3.58元;二、罚款2000元。
2000.0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18
4
﹝2023﹞第152023001365号
经查实,当事人在浦东新区祝桥镇浦红西路71号以店招“好又多超市生鲜超市”对外从事经营活动。2023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见当事人店内有5包在售的清美传统腐竹,1包外包装显示“生产日期20220629保质期:3个月”,4包外包装显示“生产日期20230112保质期:3个月”,均已超过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限。至案发,当事人累计销售过期清美传统腐竹1包,我局查获当事人未销售的过期清美传统腐竹5包,货值金额共计112.8元,违法所得共计5.83元。案发后,当事人将上述过期清美传统腐竹自行销毁,故不再进行没收。
没收违法所得5.83元,罚款2000元
2000.0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8
5
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1365号
经查实,你单位在浦东新区祝桥镇浦红西路71号以店招“好又多超市生鲜超市”对外从事经营活动。2023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见你单位店内有5包在售的清美传统腐竹,1包外包装显示“生产日期20220629保质期:3个月”,4包外包装显示“生产日期20230112保质期:3个月”,均已超过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限。至案发,你单位累计销售过期清美传统腐竹1包,我局查获你单位未销售的过期清美传统腐竹5包,货值金额共计112.8元,违法所得共计5.83元。案发后,你单位将上述过期清美传统腐竹自行销毁,故不再进行没收。
没收违法所得0.000583万元,罚款0.200000万元
2000.0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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