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鸿庆包装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鲍碧允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6MA2L19Y14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麻步镇轻工产业园4号生产车间5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阳应急罚决〔2025〕第000091-2号
平阳县麻步镇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温州鸿庆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在检查二楼车间安全出口时发现设有出口、疏散通道,但生产车间的西侧出口附近未设置明显标志。温州鸿庆包装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6500)
6500.00元
平阳县应急管理局
2025-10-20
2
平市监处罚﹝2025﹞340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3月,当事人在位于平阳县麻步镇的经营场所接订单制作了未取得商标授权手续的产品,同时为他人制作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提供便利条件,且当事人位于平阳县麻步镇的经营场所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应当知道属于法律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收入1010元;当事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罚款11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项1201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应当知道属于法律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收入1010元;当事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罚款11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项12010元,上缴财政。
11000.00元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