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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悦客邻超市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卫平注册资本:5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D6UP155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汉旺世纪城B区29栋109/110/111/112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9号
2025年10月14日,当事人从天门市华西农贸市场商铺以13元/千克的价格,购进鲜活鳊鱼4.95千克,购货金额64.35元,该鲜活鳊鱼经湖北省洁源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J202533169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以15.96元/千克的价格将该鲜活鳊鱼4.95千克销售完毕,销售金额79元;2025年10月10日,当事人从天门市华西农贸市场商铺以16元/千克的价格,购进鲜活财鱼4.15千克,购货金额79.2元,《检验报告》(No:J202533169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以23元/千克的价格将该鲜活财鱼4.15千克销售完毕,销售金额95.45元。2025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两类水产品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两类水产品货值金额174.45元,违法所得174.4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 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销售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74.45元; 2.罚款5000元,两项合计5174.45元。 本局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74.45元; 3.罚款5000元,罚没款项合计5174.45元。
5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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