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红旭百货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16MA07BCNB2A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道佳顺苑配建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滨处罚〔2024〕317号
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11月20日购进10箱雅鲁河高粱原浆酒(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2年12月8日),每箱12瓶,共计120瓶,购进价是150元/箱(12.5元/瓶),销售价是20元/瓶,其中有3瓶当事人自行饮用,剩余117瓶于2023年12月1日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现已无库存,未产生实际销售。当事人购进上述雅鲁河高粱原浆酒时,未向供货商索要相关资质和进货票据。当事人不能说明供货方,不能证明涉案商品是其合法取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0元/瓶*120瓶=2400元。
上述被举报商品中带有的“雅鲁河”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拥有的“雅鲁河”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25390490号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商标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可以认定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形包括:(三)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商标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的规定,本局认定当事人所售商品带有的“雅鲁河”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拥有的“雅鲁河”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25390490号相同。当事人所售带有“雅鲁河”商标的高粱原浆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1.没收117瓶雅鲁河高粱原浆酒;2.罚款人民币3000元。
3000.00元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