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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兆兴塑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能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304694195X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街东联路40号A栋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21
(2025)粤0103民初9769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照排有限公司
广州市兆兴塑料有限公司,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6-30
2025-07-01
(2025)粤0103民初9769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某甲公司与卢*、某乙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荔市监处罚﹝2026﹞320号
当事人:广州市兆兴塑料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街东联路40号A栋法定代表人:林能身份证号码:******************因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接触用铝制品,经本局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持营业执照在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街东联路40号A栋从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抽检,当事人生产的安康多用途铝箔组合装(生产日期:2025年2月20日),铝(Al)迁移量(5g/L柠檬酸溶液,沸腾温度,0.5h)项目不符合GB4806.9-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本案货值金额为606元,违法所得为130.9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检验报告、原物料进销存台账、原物料产品质量证明书、购进单据、生产销售单据、产品召回通知书、召回情况说明书、退货单等。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环环相扣、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本局于2026年9月1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穗荔市监罚告〔2026〕306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经复核,本局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恰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具有《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安康多用途铝箔组合装(生产日期:2025年2月20日)16组;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叁拾元玖角伍分(¥130.95);3.罚款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万壹仟壹佰叁拾元玖角伍分(¥51,130.95)。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至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341号行政复议中心一楼受理窗口,电话:020-8169765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月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51000.00元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0
2
穗荔市监处罚﹝2026﹞35号
因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小雅5码烧烤铝箔,经本局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持营业执照在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街东联路40号A栋从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生产的三小雅5码烧烤铝箔(生产日期:2025年2月22日,规格型号:5码*30厘米)经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检,铝(Al)迁移量(5g/L柠檬酸溶液,沸腾温度,1h)项目不符合GB4806.9-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生产涉案食品相关产品的货值金额为4857.6元,违法所得为4857.6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生产台账、销售单据、检验报告、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并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环环相扣、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本局于2026年1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荔市监罚告〔2026〕10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补充证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涉案食品相关产品铝(Al)迁移量(5g/L柠檬酸溶液,沸腾温度,1h)项目不符合GB4806.9-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要求,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经综合裁量,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如下从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肆仟捌佰伍拾柒元陆角整(¥4,857.60);2.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罚没款合计伍万肆仟捌佰伍拾柒元陆角整(¥54,857.60)。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至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341号行政复议中心一楼受理窗口,电话:020-8169765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50000.00元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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